親人身故,除喪禮外,還有一些應該辦理的事務,家屬要在一定的時間內,主動向政府機關或相關單位申辦。
死亡證明書
自然老死,病亡或是意外身故,行政手續上,第一件事就是辦理死亡證明書,火化、除戶登記等都要用到。
死亡 ( 除戶 ) 登記
30日內向死亡者戶籍所在地 ( 戶政事務所 ) 辦理死亡( 除戶) 登記,並申請多份除戶謄本 ( 死亡的戶籍謄本 )及原始全戶戶籍謄本備用。
準備文件:
死亡證明書正本 ( 戶政事務所收走 )
死亡者戶口名簿、身分證(收繳)
死亡者配偶之身分證及相片1張,換發國民身分證 ( 若無配偶則免 )
辦理人身分證、印章
健保退保
戶口名簿或除戶謄本
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遺產稅申報
親人死亡,留有遺產,家屬 ( 繼承人 ) 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 各地國稅局 ) 申報。
到國稅局列出財產清單,填寫遺產稅申報書,申報遺產稅,繳納稅金,取得遺產稅完稅證明後,始得辦理繼承。
財產歸戶所得清單:
被繼承人的所有財產資料,繼承人得備身分證、被繼承人除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及申請人與被繼承人關係之證明文件 ( 如戶口名簿、戶籍謄本 ),向國稅局申請列印。
根據財產清單,準備相關檢附文件:
申報土地、建物遺產,到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謄本,做為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土地公告現值證明及死亡當期的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乘上持分面積為遺產價值,房屋評定現值就是遺產價值。)
申報存款遺產,要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日的存款餘額證明書或存摺影本或存單影本。( 目前國稅局未與銀行做連線,財產清單上不會列出銀行存款 )
準備文件:
遺產稅申報書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資料
繼承系統表
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影本)
遺產之相關證明文件
地方稅務局 - 查欠地價稅、房屋稅
遺產稅申報,取得遺產稅完稅證明後,要持該證明書,到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 ( 稅捐處 ) 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並加蓋方稅務局承辦人員查欠章。
全部繼承人應準備文件:
親自到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及現戶個人戶籍謄本 ( 代表本人的相關文件 )
辦理繼承
有了國稅局遺產申報完稅證明,才得辦理變更所有權人如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汽、機車,銀行存款,銀行保管箱,有價證券( 股票、債券、基金),公司股份,債權等。
銀行保管箱,在未被做死亡凍結前,裡面的東西先清空,才不會被計入遺產裡。
親辦不動產過戶登記
土地、房屋,6 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不動產分割繼承登記應備文件: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申請人填預定繼承人即可 )
登記清冊
繼承系統表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全體繼承人現戶謄本
全體印鑑證明 ( 未申請印鑑證明者,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
供登記機關人員查驗核符身分。 )
遺產申報完稅證明正 + 副各1 ( 須加蓋地方稅稽徵機關承辦人員查欠章 )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各1份 ( 一式兩份 ),要貼上印花稅 ( 土地、房屋價值的
千分之一 ),印花稅到郵局購買貼上。
不動產過戶登記,繼承人備妥所有文件,先到審核櫃台,檢查遺漏未填及整理裝訂,再到登記櫃台送件,並繳納登記費及書狀費,待案件辦理查詢”結案”時,即可前去領取新權狀。
所得稅申報
一般人死亡後,其生前的收入所得,仍應於次年申報所得稅,由申報義務人( 配偶或繼承人) 依據實際狀況,替亡故的親人依法申報所得稅。
勞工保險死亡給付請領
親人身故後,家屬可以請領與勞保有關的給付 ( 喪葬給付、遺囑勞退金 )
一般保險給付請領
向保險公司購買人壽保險、醫療保險、意外保險……等各種商業保險。
※ 若繼承人無法完整蒐集保險資料
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時,同時申請將亡故者死亡登記資料
通報至壽險公會,轉請保險公司清查亡者有無投保人身保險服務。
再由各保險公司「主動」通知保險受益人辦理相關理賠給付。
銀行存款
依親人留下的存摺或定存單查詢,辦理繼承提領。
應備資料: ( 依各銀行規定為準 )
除戶謄本、存摺或存單
全體繼承人印鑑章、身分證
原始全戶戶籍謄本 ( 死亡者與繼承人戶籍謄本 )(查看關係)
全體繼承人個人現戶謄本
缺席人委託書及印鑑證明
國稅局完稅證明
申請書
※ 若繼承人無法完整蒐集銀行存款
可向銀行公會(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申請查詢
109.7.1 起
金管會與財政部跨部會合作,可於全國任一地區國稅局,單一窗口申請查詢過世親人的各類金融遺產資料 ( 存款、保管箱、投資理財帳戶、上市櫃股票、短期票券、期貨部位、壽險保單、基金及信用報告 )
https://www.ntbt.gov.tw/multiplehtml/d0fb820339664903a443ef214be0bb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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